對網約房治安管理對策的探討
人民公安報2018-01-29 5版
核心提示 作為共享經濟的網約房,由于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賓館、招待所,且與出租房屋又有一定區別,加之出現時間較短,目前無論是法律上,還是有關部門的管理制度上,都仍有待建立完善。
□肖 劍 梁路峰
隨著我國共享經濟的發展,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等多種共享經營模式不斷涌現。網約房也是在共享經濟下誕生的一種經營模式。關于這種模式的稱謂有多種,比如網租房、日租房、民宿等。本文所探討的是個人將自己擁有的住房資源采取與旅館業類似的經營模式,共享給需要住宿的人群的情形。這種經營模式一般是通過網絡完成交易過程,因此本文稱之為“網約房”。
近年來,隨著在線短租房和房東數量的增長,市場擁有了很好規模的本地化住宿資源,短租平臺上的民宅數量已不容管理部門忽視。如何開展有效管理,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當前網約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作為共享經濟的網約房,由于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賓館、招待所,且與出租房屋又有一定區別,加之出現時間較短,目前無論是法律上,還是有關部門的管理制度上,都仍有待建立完善。
據媒體報道,2017年6月,某地警方打掉在短租房內組織吸販毒窩點6個,抓獲涉毒嫌疑人數十名。2017年7月,杭州某市民將自己房子放在某短租平臺上出租,結果被小偷假扮租客洗劫一空。類似的案件不斷增加,而公安機關一直要求住宿單位落實的旅客實名登記制度,在這些網約房上卻無法落實。有法律人士指出,傳統意義的房屋租賃行為是民事行為,法律不禁止。但如果按天、按小時計費,就屬于旅館業范疇,必須由公安機關相關部門頒發行政許可。正是這種理解,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就對此類出租人以涉嫌擅自經營需要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進行了處罰。
但是由于網約房有其優勢并有一定市場,無論是嚴厲打擊還是放任不管,都容易受到社會質疑。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快發展生活性服務業促進消費結構升級的指導意見》指出:積極發展綠色飯店、主題飯店、客棧民宿、短租公寓、長租公寓、有機餐飲、快餐團餐、特色餐飲、農家樂等,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消費需求的細分業態。該意見出來后,受到普遍歡迎。公安機關如何有效開展工作,保障治安安全,考驗管理智慧。
公安機關管理網約房的對策
目前,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旅館的管理主要分為兩部分:一是旅館建設方面,二是安全制度方面。從條件而言,目前國內的網約房幾乎都無法達到旅館開辦要求。有的地方公安機關為此提出,必須嚴格管理,一律取締,否則大量的無證小旅社將會層出不窮。但筆者認為,雖然網約房在管理上存在一定困難,但我們也應看到,通過網絡運營平臺出租的網約房也存在有利管理的一面。與松散的無證小旅社相比較,對這類網約房是可以實現規范管理的。
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規范:
一,從開辦條件上規范。網約房的經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容易讓無證小旅社鉆空子。比如對于房間數量的限制;基本消防、安全條件的具備;房屋產權的歸屬;房主的實名認證等條件。這些條件的設立,一是為了保護入住旅客的安全;二是為了與社會上無證經營的小旅社進行區別,便于公安機關管理;三是為了避免有些網約房主、平臺借機向規?;療o限制擴大,從而增加管理難度。實際上,一些平臺就有規模化發展的趨勢。這種規?;陌l展如果沒有約束,極易導致治安問題發生。
二,從經營者法律責任上規范。無論是網約房平臺還是房主,既然參與到經營活動中,就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網約房平臺只保障交易完成的過程,對于其中所牽涉的法律責任也都是建立在交易過程這一環節,對于其他的法律責任采取回避態度。而房主對于旅客入住期間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幾乎都沒有明確。平臺和房主之間的責任約定也限于交易過程。必須明確平臺和房主的法律責任,才能讓他們規范經營,保障入住旅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
三,從技術上規范。規范網約房管理離不開技術上的支持,比如法律對旅館經營要求的實名登記,這項工作對于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工作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F有各網約房平臺雖然也有自己的身份認證系統與技術,但離開公安機關的參與,其實規范作用并不大。江西省早在2015年就開始推行手機版旅館業信息采集系統,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依賴技術手段,對網約房的管理才能更加有效。
(作者單位: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